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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网络公示的中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有效性研究
作者: 来源: 点击数:1695 发布日期:2014-11-03
姓 名:舒  华
院 系:城市与环境学院
专 业:风景园林
研究方向:风景区与世界遗产
导师姓名:吴必虎教授
毕业时间:2014年6月
论文摘要:
  规划公示制度是我国城市规划领域中唯一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手段,网络公示是主要执行方式,当前我国290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87.6%采用该方式来执行规划公示制度。调查后发现,各地的网络公示执行力度不一、水平参差不齐,其公众参与效果难以判断,而当前我国城市规划领域又缺乏针对公众参与有效性评价的研究。本文旨在建立城市规划领域的公众参与有效性评价指标,以此对各地的网络公示进行评估,以判断我国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公众参与有效性。
  基于三个研究问题(1)我国的城市规划网络公示现状如何?(2)网络公示的公众参与有效性究竟怎样,如何对其进行评价?(3)如何对评价结果进行解释?(4)信息技术在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网络公示中扮演的角色?对我国规划公示制度及规划网络公示的现状、网络公示的公众参与有效性评价、有效性评价结果的理论解释三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首先利用文献分析法对我国的规划公示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其次利用网络内容分析法,设计了七大客观评价指标,对我国当前有可以访问的规划网站的272个城市的网络公示情况进行打分,得到了我国不同城市的网络公示现状评价结果。然后通过文献综述,确定了评价我国城市规划公示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六大重要指标:公众认知度、参与主体代表性、参与时机(尽早地、持续地参与)、信息对称、过程透明性、对最终决策的影响;依据这六个指标,利用公众问卷调查法、公务人员访谈法、网络内容分析法等六类研究方法,对我国网络公示的公众参与有效性进行了衡量;随后以四个我国城市规划领域典型的公众参与案例对公示制度进行了有效性验证,并与评价结果进行比较。最后,从政府执行网络公示的动机出发,对规划公示制度、组织、技术三方面因素进行了分析,找到了对我国网络公示现状及有效性评价结果的有效解释。
  经上述研究,得到了以下主要结论:
  • 规划公示的研究和实践必须区别“规划编制公示”与“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包括规划调整和建设项目审批)”两类处于不同规划阶段的公示类型,其中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对公众的影响更为直接,规划编制公示的影响具有滞后性。
  • 我国的城市规划网络公示执行力度和水平在全国四大区域和省级行政区内部都存在较大的地理差异,各地在网站建设和公示栏目维护管理方面得分普遍较高,但在公众查询、意见反馈及信息公开度等方面得分普遍偏低。
  • 除了规划实施管理类的“批前公示”在参与时机上满足尽早参与的标准外,我国的网络公示公众参与有效性在六大指标的评估中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不足,不同地区的规划公示不同程度地缺乏公众参与有效性,案例验证也和有效性分析结果一致。
  • 找到了地方政府执行规划公示的主要动机——使其行政行为合法化,以达到“免责”的目的,而网络公示因其低成本、具有良好的可控性而成为公示的主要手段。
  • 指出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在规划公示制度设计上存在的明显缺陷,由此推出我国城市规划网络公示的公众参与有效性缺失的原因:地方规划主管部门对公示制度的执行动力不足;规划的专业性和可控性强的电子政务技术成为了实现“有限公示”的工具;法律规范不足和有效监督机制(特别是层级间监督)的缺失;公示实施时的规划部门的垄断及不透明操作。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公众参与;有效性评价;网络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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